ipo财务核查要点,IPO财务核查的主要特殊程序
IPO财务核查中必须核查关联企业,一般限定为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的主体。关注可能存在的代付成本费用,重点包括:关联方是否存在和IPO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频繁出现的大额存现、取现情形,是否存在与关联自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在存在关联方与IP0公司共用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代付渠道费用、代付采购款或垫付销售款等代付成本费用的问题。

银行流水核查的目的主要是发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与IPO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员工等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况。要对其财务数据和部分经营数据进行核查,包括取得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科目余额表、财务明细账等财务资料,以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名单,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员工的名册等非财务资料。

新三板IPO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错误和不当适用,譬如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另一方面是适用会计政策没有保持一贯性,譬如随意变更会计估计;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

拟IPO企业的审核条件诸多,满足独立性要求,通常是各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关注重点之一。独立性要求涵盖“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个方面,俗称“发行人五独立”。“发行人五独立”具体表现为:一、资产独立发行人资产完整要求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二、人员独立发行人人员独立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为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身份。

证监会ipo财务专项核查是在2012年。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启动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工作。本次工作历经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发行审核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审阅、证监会组织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进行抽查等三个阶段,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完成,相关意见陆续反馈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
4、ipo中券商为什么也要进行财务核查实习的时候在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所都实习过,都做过ipo项目。拿租赁举例子吧,在会计师那边,报告期内的租赁(非融资租赁)是在使用权资产中反映,反映的是财务状况;律师这边,是在资产租赁资产中体现,相应的底稿就是租赁合同、银行回单这些,更多的是从租赁真实性层面核查,当然,律师和会计师也是可以相互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