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4月11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管理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服务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开展基金运作。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理事会第三章基金法第四章托管法第五章投资法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第七章使用法第八章管理法第九章制度第十章罚则第十一章背景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是什么法律分析: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